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60008
三、办理依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十三条:“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四、受理机构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2.出口申请人是产品的生产定点单位、销售许可单位,或者最终用户的境内关联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出口的产品不会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出口的产品由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生产,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审批;
3.与境外最终用户签署销售合同的单位应当具备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资质;
4.产品出口到境外最终用户的过程中,如有多个中间方参与,申请人应当提供每个环节的合同或者协议。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 求 |
备注 |
1 |
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按填表说明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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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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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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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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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同或协议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有多方参与的,提供每个环节的合同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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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办人在职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有效期内,并加盖在职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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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有效期内,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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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托代理进出口,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
1 |
委托代理合同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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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均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正式材料提交采用窗口报送方式。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具体部门名称、接收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报件)报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
2.受理: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由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否则,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报材料送达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
3.审查与决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在收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经审核批准出口的,签发《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未批准出口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证件制作与颁发:国家密码管理局将签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寄送有关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通知申请单位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领取《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颁发。
(二)依申请延续
申请人如需延续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出口许可,凭出口申请表、原许可证、延期情况说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换领新证。具体办理程序要求同新办程序。
(三)补证
出口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申请人应立即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海关书面报告。申请人申请补证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凭遗失报告和申请材料,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注销原许可证,并依据原证内容签发新证。具体办理程序要求同新办程序。
(四)依申请注销
申请人申请注销许可证件,持注销申请、出口许可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要求同新办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证照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
证照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
1.出口商: |
2.出口许可证号: |
第一联 报关凭证 海关验放签注栏在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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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货人: |
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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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关口岸: |
6.目的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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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品名称 |
8.型号/版本 |
9.商品编号 |
10.数量 |
11.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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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备注: |
13.发证机关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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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密码管理局监制(2009)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许可证。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1.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供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咨询途径,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789
3.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789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窗口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投诉:(010)63095827
(三)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乘车公交路线:
乘68路、77路、451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下车,向南步行360米;
乘50路、68路、99路、473路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东”下车,向西步行210米;
乘50路、77路、451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南”下车, 向北步行340米;
乘地铁1号线,在“万寿路站”下车,在“万寿路口南站”乘68路、77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向南步行360米;
乘地铁10号线,在“六里桥站(A口出)”下车步行 410米(过地下通道),在“六里桥西站”乘568路,在“莲宝路口南站”下车,向北步行34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