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60004
三、办理依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八条:“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四、受理机构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资质;
2.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
3.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品种和型号的商用密码产品由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生产;
2.商用密码产品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3.商用密码产品应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算法,并应符合相关密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部分独立编页,按顺序装订,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范本。 |
2 |
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产品一致性承诺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3 |
安全性设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4 |
用户手册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5 |
密码检测所需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申请材料示范样本下载地址:
http://www.oscca.gov.cn /下载服务/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8号甲3六楼商用密码管理处。
2.信函接收
单位名称:辽宁省密码管理局商密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邮编:110006,电话:024-23210363
(二)办公时间
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人按照《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启动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审查,并将安全性审查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安全性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安全性审查意见提出是否许可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依申请变更
1.申请人变更名称,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更换手续,提交许可证件变更申请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说明、《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原件、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许可证件变更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许可证件的更换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三)备案
1.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除主要密码部件、密码算法、密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以外发生变更的,生产单位可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备案事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组织检测机构对产品密码一致性进行复核。密码一致性复核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密码一致性复核结论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门户网站对信息进行更新。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对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并换发证书,证书截至时间不变;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补证
1.申请人遗失或毁损许可证件,可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补领手续,提交许可证件补领申请材料。
补领申请材料包括补领申请说明、补领原因及相关证明等。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补领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许可证件的补发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五)证书期满延续
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期满后,如需延续,应按照新办流程重新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六)依申请注销
1.申请人申请注销许可证件,持注销申请和《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原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注销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安全性审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证照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证照样式: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形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现场领取结果(证件及文书等)。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辽宁省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8号甲3六楼
(二)电话咨询:
辽宁省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24)23210363
(三)电子邮件咨询:
辽宁省密码管理局咨询邮箱:lnsmgov@163.com
(四)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辽宁省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处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
邮政编码:110006
联系电话:(024)2321036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窗口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投诉:(010)63095827
(三)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8号甲3六楼
(二)办公时间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环路、134、135、297、239路公交车至和平广场站下车;247、266、287路公交车至省委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